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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吉狗寵物美容

麻吉狗寵物住宿

犬 貓 寄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書

📍 新竹市北區中山路303號 📞 0912-796-777 🪪 特寵業字第R1150002號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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📋 本契約依農業部 114年6月17日農護字第1140072491號函發布之「犬、貓寄養定型化契約範本」精簡編製,條款經簡化以利線上簽署,完整條文歡迎向本店索取紙本。如需攜回審閱,請告知店員,我們會提供空白紙本。
一、飼主基本資料(甲方)
📮 依規定,寄養期間本店僅將飼主聯絡資料用於本次寄養服務之聯繫、緊急就醫及消費爭議處理,詳見第八節個人資料告知事項。
二、寵物基本資料與個性
三、健康檢查與病史

1. 現場外觀檢視

2. 既往病史(可複選)

⚠️ 飼主誠實告知義務:甲方應主動告知乙方犬貓是否有疾病、病史等健康條件或其他特殊注意事項。寄養期間須全程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,入住當日請攜帶疫苗注射證明供店家核對留存。因甲方隱瞞病況致寵物發生意外或死亡,且乙方無疏失者,乙方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四、寄養方案與期間
五、費用明細與支付方式

依定型化契約第4條,收費項目應明列,未明列者不得收取。

服務項目單價(元)晚數/次數總費用(元)
合計總費用:
📌 解約與逾時說明:預約須預付第一天費用作為訂金。寄養前甲方得隨時解約:於入住日 5 天以前解約,本店退還已收費用、酌扣作業手續費新臺幣 50 元;於入住日前 5 天內解約,訂金不予退還。寄養開始後終止,另扣除已接受寄養之費用。逾約定時間接回,未滿 30 分鐘不收費,逾 30 分鐘起依每小時新臺幣 100 元計收;逾時未接回之違約費每日最高不逾單日服務費用之 2 倍(即多收一日費用)(依定型化契約第 7~11 條)。
六、緊急醫療與異常狀況處理

若寄養期間寵物需緊急醫療,優先送往:

🚑 寄養期間如發現犬貓生理異常,本店將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甲方或緊急聯絡人;如有緊急就醫必要,優先送往上述指定醫院。如犬貓於寄養期間死亡,本店將立即通知甲方並妥善保存遺體,同時依規定通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。
七、服務條款

【一、寄養範圍與照護義務】

  1. 本契約所稱寄養業者,指在特定期間內以營業場所提供犬、貓寄宿、飼養之業者。乙方應於締約前向甲方詳加說明寄養條件、項目、期間、費用及支付方式,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。
  2. 乙方應於寄養場所善盡良好管理義務。除本契約另有規定、特殊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外,非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將寵物帶離寄養場所、轉售、轉讓或作其他用途;如有違反,乙方應全額退費。
  3. 乙方收取寄養費用,應開立收費憑證交付甲方。

【二、異常狀況與死亡處理】

  1. 寄養期間發現犬貓生理健康異常,乙方應立即妥善處理,並通知甲方或其指定緊急聯絡人;有緊急就醫必要時,優先送往甲方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,未指定者送往就近適當機構。
  2. 犬貓於寄養期間死亡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,妥善保存遺體並向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報備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,乙方應負損害賠償及動物保護法相關責任。

【三、解約與退費】

  1. 犬貓送交寄養前,甲方得隨時解除契約。於入住日 5 日以前解除者,乙方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退還已收費用,並得酌扣作業手續費新臺幣 50 元;於入住日前 5 日內解除者,甲方已預付之訂金(第一天費用)不予退還,其餘已收費用應於解約日後三日內退還。
  2. 犬貓送交寄養後,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(臨時寄養不適用),乙方應於終止日後三日內退還已收費用,並得扣除已接受寄養費用及手續費。
  3.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解除或終止契約者,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,甲方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。
  4. 因天災、事變、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,或犬貓死亡、疾病、健康不佳、抗拒接受寄養致無法繼續履約者,雙方得提前終止契約,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。

【四、逾時接回與無法聯繫之處理】

  1. 甲方應準時領回寄養之犬貓;逾約定時間者,依每小時新臺幣 100 元計收逾時費(未滿 30 分鐘不收取)。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,乙方應通知甲方或緊急聯絡人,無法聯繫時仍應善盡照顧之責,並得收取違約費(每日最高不逾單日服務費用之 2 倍,即多收一日費用)。甲方逾三日未接回且未正當說明者,乙方得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  2.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,致甲方無法準時接回犬貓者,乙方應安置犬貓,必要費用得請求甲方償還;乙方最遲應於次一工作日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知悉。

【五、個人資料保護】

  1. 乙方因本契約知悉或持有甲方個人資料,應予保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,非經甲方書面同意,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外之利用;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。

【六、申訴管道與管轄法院】

  1.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寄養服務有不滿意時,乙方應指派專人接受申訴;甲方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、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,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。
  2. 因本契約涉訟者,甲乙雙方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。
八、個人資料蒐集告知
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事項

蒐集目的:提供寵物寄養服務、聯絡安排、緊急處理及消費爭議處理。

蒐集類別:姓名、聯絡電話、地址、電子郵件及寵物相關資料。

利用期間:契約存續期間及依法規應保存之期間。

利用對象:本店及本契約約定之緊急就醫獸醫診療機構。

您的權利:依個資法第3條,您得向本店請求查詢、閱覽、補充、更正、停止蒐集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。

九、電子簽名
簽約日期:

送出後資料將加密儲存至雲端,請確認填寫正確

🐾

寄養契約書已成功送出!

感謝您的信任,資料已安全儲存。

合約編號:

📋 注意事項

• 入住當日請攜帶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

• 如需取消或更改,請提前聯絡 0912-796-777

• 如有緊急狀況,我們將立即通知您